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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国传统中的家规”之一百一十五 陕西蓝田《吕氏乡约》:中国历史上最早成文乡约
发布时间:2017-11-01 09:31  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作者:秩名  点击数: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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蓝田吕氏四贤
  
  吕氏先祖为汲郡(今河南省卫辉市)人,后迁居京兆蓝田(今西安市蓝田县),书香传家,人才辈出。代表人物为北宋时期的吕大忠、吕大防、吕大钧、吕大临兄弟四人,被誉为“蓝田吕氏四贤”。
  吕大忠(1020-1096年),字进伯,仁宗皇祐五年(1053年)进士,初为陕西华阴县尉,后任山西晋城县令、河北转运判官、陕西转运副使等,官至宝文阁直学士。元祐二年(1087年),任陕西运转副使期间,将《石台孝经》、《开成石经》及碑石移至西安碑林。
  吕大防(1027-1097年),字微仲,仁宗皇祐元年(1049年)进士,宋哲宗元祐年间曾任宰相。其人不但在政治、军事方面有所作为,在经学、地理学、文学等方面也都颇有造诣。
  吕大钧(1029-1080年),字和叔,自小胆识过人,文才兼备。北宋嘉祐二年(1057年)进士,被授予秦州(今甘肃天水)司里参军,后任延州(今陕西延安)监折博务、三原知县等职。
  吕大临(约1042-1090年),字与叔,号芸阁,北宋金石学家。先后担任太学博士、秘书省正字,掌管典籍的校勘、刊印和发布。一生致力于学术研究,精通《六经》,以《三礼》为最。
  
吕氏乡约
  
  “吕氏乡约”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,由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制定,以“德业相劝,过失相规,礼俗相交,患难相恤”为四大宗旨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:
  (1)人民公约,而非官府命令。
  (2)成文法则。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以往大都是世代相续,口头相传,从没有见之于文字、契约。
  (3)以乡为约束单位,从小处着手,易收功效。
  (4)自愿加入。“其来者亦不拒,去者亦不追。”
  (5)民主选举。“约正一人或二人,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。专主平决赏罚当否。”
  (6)以聚会的形式,使乡人相亲,淳厚风俗。
  (7)赏罚公开。“遇聚会,则书其善恶,行其赏罚。”
  (8)议事民主。“若约有不便之事,共议更易。”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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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吕氏乡约》:中国历史上最早成文乡约
  
  距今约1000年前,河南汲郡(今河南省卫辉市)有位饱学博士吕通,赴长安(今陕西西安)为官时,途经蓝田,因爱其山水,索性举家迁往蓝田桥村定居。
  而此次搬家,也使得终南山北这片诗礼故土上,养育出了闻名于世的“蓝田四吕”,成就了一段流传至今的史话。
  公元1057年,宋仁宗嘉祐二年。新春伊始,天下才俊毕集,争考状元。一位三十七岁的关中籍男子,正在汴梁(今河南开封)城中开席讲《易》;而另一位来自关中的二十八岁青年,很快将拜他为师。
  他们所属的那科进士,在宋代的118榜进士,乃至千年科举史中,都绝无仅有。那一榜,被称为“龙虎榜”。
  西安文理学院教授、关学研究所所长王美凤:千古文章最妙,公推“唐宋八大家”。唐占两人(韩愈、柳宗元),其余六位都在北宋。苏轼、苏辙、曾巩、苏洵、欧阳修,宋“六大家”中五人,都在嘉祐二年这一榜留名:三人上榜,一人落榜,一人主考。那一年的榜单上,还有程颢程颐兄弟、吕惠卿、蒋之奇、朱光庭……这些登科者,日后大多在政治、文化、教育、经济等不同领域成为翘楚,单是成为朝廷宰执的就有9人。因为史上罕见,所以被称为“千古龙虎榜”。
  那时北宋建国刚过百年,诸多才华横溢的文人贤士登上历史舞台。他们既留下了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,又将中国文化的精髓,引入乡间,带进普通百姓的生活。
  无问家境年龄,文人之间相互学习切磋的风气一时达到了鼎盛。“龙虎榜”上那两位同籍关中的同年进士,就是这么做的。二十八岁的蓝田人吕大均,因为折服于对方的学问,拜了三十七岁的长安人(生于长安,15岁迁居郿县)张载为师。
  张载是创立“关学”,写下“为天地立心,为生民立命,为往圣继绝学,为万世开太平”的不世之师,被列为“北宋理学五子”之一。
  陕西师范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刘学智:当年吕通留在蓝田的后代,孙辈以“大”列行,有四人留名青史,被称为“蓝田四吕”,媲美“峨眉三苏”,其中包括跻身“龙虎榜”的吕大均。从皇祐元年至嘉祐六年,期间12年中,吕大防、吕大忠、吕大均、吕大临,弟兄四人,先后考中进士,入朝为官。
  虽然此后际遇有所不同,但“蓝田四吕”均各放其彩。
  长兄吕大忠,受三弟、四弟影响,投在同龄的张载门下求学。张载殁后,吕大忠为精进学问,东赴洛阳,投在更年轻的“二程”门下,终生勤学不辍。元祐二年任陕西运转副使期间,他还将《石台孝经》《开成石经》《十三经》等碑石移至城墙内南侧,统一保管,为此后天下闻名的西安碑林肇始雏形。
  二弟吕大防,宦名更著。做御史,纲纪严明;做边臣,临战不惧;做宰辅,正直无私。史载他身高七尺、声如洪钟。从小端肃稳重,过街市而目不斜视,闲居时也像待宾客般守礼。每次朝会,威容仪表敬肃,人人起敬。
  四弟吕大临,气质刚强,遵张载教诲,一生追求学术研究。因其学识文采出众,得娶张载之弟张戬的女儿为妻。张戬妻称,“吾得颜回为婿矣”。他一生治学,晚年从事金石之学,是最早将青铜器铭文作为一门学问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之一。
  而三弟吕大均,所为最具社会意义。他改变了以往“礼不下庶人”的传统,传授张载学说,以“教化人才,变化风俗”为己任,在同胞兄弟的支持帮助下,率先在关中创建《吕氏乡约》,推行礼仪,建立起中国最早的成文的乡村自治制度。
  这兄弟四人,互相切磋论道考礼,又从自身做起,弱冠、婚姻、丧祭,全部本于礼法。他们创制出的《吕氏乡约》,如同一道泉眼,将千年文华精粹化作涓涓清流,流入田间地头。
  文人学成,或是应考出仕,或是隐逸山林;有人经济社稷,有人笔传珠玑。但“蓝田四吕”所为,似乎超越了这些。
  吕氏一门贤昆仲,将先贤文明的结晶化作三千多字的细则,内容涉及当时社会形态下人们生产生活、学习处世的方方面面,引导和教化民众尊德行善,对地方治安治理、邻里和睦、促进社会稳定等产生了积极影响。乡约由村民邻里自愿加入,推举德高望重的人主事,定期开会议事,评断是非,赏罚有则,使乡人间和睦相处,形成敦厚民风。
  移风易俗,功德千秋。这是“蓝田四吕”被历代推崇的缘故。
  陕西师范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刘学智:“德业相劝,过失相规,礼俗相交,患难相恤”,这十六个字,是《吕氏乡约》的精华。
  “德业相劝”,规定族人行为处事须遵行道德操守,多行善事义举,知礼知节,劝勉共励,是为“以德立本”。
  “过失相规”,规范了六种犯义之过,四种犯约之过,五种不修之过,并有处置细则说明,是为“矩则劝过”。
  “礼俗相交”,“一曰尊幼辈行,二曰造请拜揖,三曰请召送迎,四曰庆吊赠遗”。以详细条款规范日常生活中待人接物处事的礼节习俗,是为“以礼勒行”。
  “患难相恤”则是民间自发的互相救助的一种形式,是为“守望互助”。
  陕西蓝田芸阁书院院长牛锐:《吕氏乡约》还有一个特点,那就是结合日常礼仪问题,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、规范。当时,民间操办婚丧嫁娶往往花费极大,《吕氏乡约》提出了一个“各量其力”的原则,规定凡是入约的民众都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相互赠礼,如嫁娶与庆贺所赠羊、鸡、兔、酒、水果、蜡烛与布帛等物,总值多不过三千文,少则一二百文。
  这一部《吕氏乡约》,成了中国历史上最早成文的规范性乡规民约。“蓝田四吕”集纳儒家礼教精华,以自己的体悟、实践,诠释“关学”,从礼仪道德标准入手,对民众进行约束和教育,扬善抑恶,规正民风。
  蓝田县档案馆原馆长曾宏根:《吕氏乡约》颁行后,不仅在当地受到推广践行,更是以关中为源,径流天下。南宋大儒朱熹编写《增损吕氏乡约》,以之为教材,教化天下。明代哲学家王阳明,据《吕氏乡约》在江西推行《南赣乡约》,此后传行南北。即便到了近代,教育家梁漱溟在山东推广“乡村教育”时,仍以《吕氏乡约》为范本。
  “祠堂里每到晚上,就传出庄稼汉们粗浑的背读《吕氏乡约》的声音。”这是已故文学家陈忠实笔下《白鹿原》里所写到的场景。
  这乡约便是《吕氏乡约》。陈忠实曾说:“我创作的《白鹿原》,里面有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。”他不惜篇幅,把乡约的前几条照抄到《白鹿原》里。这一切源自一次不期的邂逅。1986年,陈忠实到陕西蓝田查阅当地县志时发现了《吕氏乡约》。仔细研读资料后,他发现,《吕氏乡约》之所以能在白鹿原上经久流传,正是因为乡约将传统文化和道德准则凝练为条理化、通俗化的“金科玉律”,成了祖祖辈辈教化子孙的人生教材,成了人们心理结构的柱梁框架。
  “有教无类”这一古训,在时代变迁的验证下颠扑不破。而乡风野俗在高度文化自信和深度思想转化的善意引导下,也可焕然一新。
  “蓝田四吕”和他们的《吕氏乡约》有什么目标?吕大钧曾写下《天下一家中国一人论》,文中描绘了“外无异人,旁无四邻,无寇贼可御,无闾里可亲”的大同理想。
  时光流转,如驹驰过。“蓝田四吕”和他们的《吕氏乡约》,携着那个流光溢彩年代的厚重蕴藏,绵延浸润了三秦大地,甚至影响到东南亚汉文化圈。乡约于十五世纪开始传入越南、朝鲜等地,为有识之士所推崇。
  又是一个千年。如今的《吕氏乡约》,在新的文化盛景中,依旧薪火相传。蓝田这座千年古县,正将乡约中的精髓要义,融入社会管理、培育乡风文明,形成良好社会风尚。吕氏故里的桥村小学,将“德业相劝,过失相规,礼俗相交,患难相恤”十六字作为校训,每日诵读。
  世易时移,然文华思辩不衰。曾经千年一结的硕果,仍然滋润、激励着新时代的人们。
  
  ●《吕氏乡约》摘编
  
德业相劝
  
  德,谓见善必行,闻过必改。能治其身,能治其家;能事父兄,能教子弟;能御僮仆,能事长上;能睦亲故,能择交游。能守廉介,能广施惠;能受寄托,能救患难;能规过失,能为人谋;能为众集事,能解斗争,能决是非;能兴利除害,能居官举职。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,皆书于籍,以为善行。
  业,谓居家则事父兄、教子弟、待妻妾,在外则事长上、接朋友、教后生、御僮仆。至于读书治田、营家济物、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,皆可为之。
  ——摘自《吕氏乡约》
  【解读】所谓“德”,是指看到美好善良的行为,一定会效仿学习,最终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;看到不好的行为,则一定会认真反省,力求改正。这样做的结果,既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,也有利于家庭和睦;既能周到地侍奉父母,也能有效地教育子弟;既能引导儿童,也能敬事长辈;既能和睦亲属邻里,也能审慎交接友朋;既能恪守清廉端正之风,也能广施恩惠于百姓;既能接受他人的委托,也能救济患难之人;既能约束自己言行,也能帮助他人不至于犯错;既能办好众人之事,也能化解争斗,明辨是非;既能兴利除害,也能使为官者尽职尽责。
  所谓“业”,指居家要侍奉好父兄,教育好子弟,善待好妻子;在外则要尊重长者,诚信交友,教育晚辈。同时还要好好读书,努力耕种,经营好家业,周济贫困。对于古人所说的礼、乐、射、御、书、数等“六艺”之业,应好生经营。
  《吕氏乡约》中“德业相劝”这一条,就是要求邻里之间应在道德和功业上相互劝勉激励,以使每个人都能在道德上得以提升,功业上有所建树。
  
过失相规
  
  过失,谓犯义之过六,犯约之过四,不修之过五。
  犯义之过:一曰酗博斗讼,酗谓恃酒諠竞,博谓博赌财物,斗谓斗殴骂詈,讼谓告人罪慝,意在害人者。若事干负累,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。
  二曰行止踰违,踰违多端,众恶皆是。
  三曰行不恭孙,侮慢有德有齿者,持人短长及恃强陵犯众人者,知过不改、闻谏愈甚者。
  四曰言不忠信,为人谋事,陷人于不善,与人要约,退即背之,及诬妄百端皆是。
  五曰造言诬毁,诬人过恶,以无为有,以小为大,面是背非;或作嘲咏匿名文书,及发扬人之私隐,无状可求,及喜谈人之旧过者。
  六曰营私太甚。与人交易伤于掊克①者,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,无故而好干求假贷②者,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。
  犯约之过:一曰德业不相劝,二曰过失不相规,三曰礼俗不相成,四曰患难不相恤。
  不修之过:一曰交非其人,所交不限士庶,但凶恶及游惰无行、众所不齿者,若与之朝夕游从,则为交非其人。若不得已,暂往还者非。
  二曰游戏怠惰,游,谓无故出入,及谒见人,止务闲适者。戏,谓戏笑无度,及意在侵侮,或驰马、击鞠之类,不赌财物者。怠惰,谓不修事业,及家事不治,门庭不洁者。
  三曰动作无仪,进退疏野及不恭者,不当言而言、当言而不言者,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,不衣冠入街市者。
  四曰临事不恪,主事废忘,期会后时,临事怠慢者。
  五曰用度不节。不计家之有无,过为侈费者,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。
  已上不修之过,每犯皆书于籍,三犯则行罚。
  ——摘自《吕氏乡约》
  【注释】①掊克(póukè):指聚敛,收刮民财。②假贷:借贷。
  【解读】“过”,过错;“失”,失误。“过失相规”,就是说,如果发现亲朋邻里有了过错或失误,应尽早予以劝诫,不致使其铸成大错,甚至导致不良的后果。
  《吕氏乡约》指出人们常犯的过失有三种类型:“犯义之过”,“犯约之过”,“不修之过”。
  所谓的“犯义之过”,即指违犯社会道义方面的过错,这主要有六种类型:
  一是“酗博斗讼”,就是违犯酗酒、博赌、斗殴、诬告等过错;
  二是“行止踰(同“逾”)违”,就是在行为举止方面,犯踰礼违法的过错。
  三是“行不恭孙(同“逊”)”,即犯行为不恭的过错,如侮慢长辈、攻人之短、恃强凌弱等,或知过不改,或当人劝谏时而变本加厉,为之更甚者。
  四是“言不忠信”,即犯不能忠信待人的过错,如与人谋事却陷人于不义,与人有约而又违弃等。
  五是“造言诬毁”,即造谣生事,夸大事实,当面为是,背后为非;或写匿名书信,扬人隐私,或喜论他人已改正的过错。
  六是“营私太甚”,即与人交易,极端自私;待人冷漠,与己无关之事不予搭理。更为甚者,还有受人之托而中有欺诈者。
  上述六项都是违犯基本道义的过错。
  所谓“犯约之过”,即德业不相劝、过失不相规、礼俗不相交、患难不相恤之过。
  所谓“不修之过”,即不注意个人道德修养而导致的过错。其具体的过错是指:
  一是“交非其人”,即犯交友不慎的错误。强调不要与那些凶顽之流、游惰无德行者或为众人所不齿者交往。
  二是“游戏怠惰”,所谓“游”,即游手好闲者;“戏”,即戏笑无度,玩物丧志,且有侵侮他人意向者。“怠惰”,即指不恪守本分,不专务事业,以及不能管理好家事,门庭家院不能保持整洁者。
  三是“动作无仪”,即做事鄙陋,不讲规矩,有失恭敬之行为。在与人交往中,言语不节,不当说时却放肆去说,该说时却又不说。在公众场合衣冠过于奢华或衣冠不整者。
  四是“临事不恪”,即临事不够恭敬、谨慎,或临事怠慢者。
  五是“用度不节”,日常家用不能量力而行,或过于侈靡浪费者。
  以上皆因不注意自身修养所导致的过错。
  凡发现有上述过错,相互之间要真诚地加以劝诫。
  
礼俗相交
  
  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,《礼经》具载,亦当讲求。如未能遽行,且从家传旧仪。甚不经者,当渐去之。
  凡与乡人相接,及往还书问,当众议一法共行之。
  凡遇庆吊,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,其书问亦如之。若家长有故,或与所庆吊者不相识,则其次者当之。所助之事,所遗之物,亦临时聚议,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。若契分浅深不同,则各从其情之厚薄。
  凡遗物婚嫁,及庆贺用币、帛、羊、酒、蜡烛、雉、兔、果实之类,计所直多少,多不过三千,少至一二百。丧葬始丧,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襚礼,以酒脯为奠礼,计直多不过三千,少至一二百。至葬,则用钱帛为赙礼,用猪、羊、酒、蜡烛为奠礼,计直多不过五千,少至三四百。灾患如水火、盗贼、疾病、刑狱之类,助济者以钱、帛、米、谷、薪、炭等物,计直多不过三千,少至二三百。
 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,婚嫁则借助器用,丧葬则又借助人夫,及为之营干。
  ——摘自《吕氏乡约》
  【注释】①书问:指书信、音问。②庆吊:庆贺与吊慰。亦指喜事与丧事。
  【解读】关学重视躬行礼教。《吕氏乡约》规定,凡婚姻、丧葬、祭祀等礼俗,皆当遵循《周礼》规定。如果在匆忙时不能实行,可以按家传旧仪礼俗实行。与古周礼不合的礼仪习俗,当逐渐去除。
  凡与乡间邻里交往以及往还书信等,应该由大家商订一个规则,共同遵守。
  凡遇到庆祝、吊丧等事,所行之礼数,可临时聚议,从实情出发,量力裁定。
  凡帮助他人之事,其原则是助其能力所不足者。婚事需借用他人之器物,丧事需借助他人人力,大家都应该尽力配合。
  
患难相恤
  
  患难之事七:一曰水火,小则遣人救之,大则亲往,多率人救之,并吊之耳。
  二曰盗贼,居之近者,同力捕之;力不能捕,则告于同约者,及白于官司,尽力防捕之。
  三曰疾病,小则遣人问之,稍甚则亲为博访医药。贫无资者,助其养疾之费。
  四曰死丧,阙人干,则往助其事;阙财,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。
  五曰孤弱,孤遗无所依者,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,则为之处理,或闻于官,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,无令人欺罔。可教者,为择人教之,及为求婚姻。无财不能自存者,叶力济之,无令失所。若为人所欺罔,众人力与辨理。若稍长而放逸不检,亦防察约束之,无令陷于不义也。
  六曰诬枉,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,势可以闻于官府,则为言之;有方略可以解,则为解之。或其家因而失所者,众以财济之。
  七曰贫乏。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,众以财济之;或为之假贷置产,以岁月偿之。
  凡同约者,财物、器用、车马、人仆,皆有无相假。若不急之用,及有所妨者,亦不必借。可借而不借,及踰期不还,及损坏借物者,皆有罚。凡事之急者,自遣人遍告同约;事之缓者,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,主事遍告之。凡有患难,虽非同约,其所知者亦当救恤,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。
  ——摘自《吕氏乡约》
  【解读】此款条约旨在提倡互帮互助精神,一家有难,四邻支援。所说患难之事,主要有水火灾害,遇盗贼之劫,疾病,死丧,孤独无依,受到诬告而不得申诉,以及生活贫困难以为继者。对于遇到患难之邻里,大家应当相互怜悯体恤,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济。
  
  ●专家观点
  
《吕氏乡约》的治理智慧和文化意义
  
  北宋熙宁九年(1076年),蓝田吕氏兄弟(吕大忠、吕大钧、吕大临、吕大防)基于乡村安定、乡邻和睦的诉求制定了以道德教化为主的《吕氏乡约》,通过整合社会秩序去恶扬善、彰显正义、淳化风俗、提升道德,以此感化乡里,移风易俗。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约。
  
乡约主旨与儒家核心价值
  
  《吕氏乡约》的主旨内容和纲要是:“德业相劝,过失相规,礼俗相交,患难相恤”,乡约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,具体体现和阐发了儒家以德性伦理、正义原则、礼教秩序、和睦乡邻、内省修养为核心的价值观。具体表现在:
  首先,《吕氏乡约》贯彻了儒家道德理性的精神,把培养乡民的道德意识放在首位。《吕氏乡约》首先提出村民之间应该“德业相劝”。何谓“德”?《吕氏乡约》主张村民首先要做到“见善必行,闻过必改”,认为德的核心是向善、求善,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扩充天赋于己的善的本性,做一个好人,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,并强调发现非善的行为就一定要改正。这显然是把孔孟的仁爱观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加以贯彻的具体体现,彰显了儒家的德性伦理。履行《吕氏乡约》赏罚职责的主事者称“约正”,必须是“正直不阿者为之”,即要求那些具备较高德行的人来充任。履约者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,包括修身、齐家、为人、处事、交游、教育以及扬善止恶的道德目标等,可见,《吕氏乡约》通过“德业相劝”以及相关约定条文,凸显了儒家道德在乡约中的主导性。
  其次,“过失相规”具体地讲到村民不仅要能约束自己的行为,少犯错误,还要履行帮助他人改正错误的道德义务。《吕氏乡约》具体地列出了村民可能会犯的错误,包括“犯义之过”、“犯约之过”和“不修之过”三个方面,也规定了履约者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。
  再次,《吕氏乡约》贯穿了关学重儒家礼教的传统,主张“以礼化俗”,把乡村的秩序建构放在重要的地位。吕氏兄弟在《吕氏乡约》中尽力把礼贯穿到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,如婚嫁、丧葬、交往、接济等,“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,《礼经》具载,亦当讲求。如未能遽行,且从家传旧仪。”在吕氏兄弟看来,乡村中婚姻丧葬祭祀等事,皆应遵循《礼》的规定,使礼成为乡民日常行为的规范和准则。黄宗羲在《宋元学案》中对此高度称赞:“(吕大钧)先生条为乡约,关中风俗为之一变。”
  最后,“患难相恤”,贯彻了儒家,特别是关学惠民、济困、相互帮助以及“民胞物与”、天下一家的精神。《吕氏乡约》针对乡村经常或可能发生的“患难之事”,即“水火”“盗贼”“疾病”“死丧”“孤弱”“诬枉”“贫乏”七种情形,分别提出相应的规约举措,充分体现了儒家仁爱、互助的精神。所以,《吕氏乡约》的制订和实施,可视为儒家思想在乡村的重要实践,表现出特有的乡村治理智慧和文化意义。
  
乡约的治理智慧和文化意义
  
  千百年来,中国农村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,但《吕氏乡约》依然有可供借鉴的文化价值,主要表现在:
  第一,《吕氏乡约》具有启迪村民道德自觉和自律的智慧。条文凸显的是道德为本、正义至上的精神,当道德自律化入人心,成为乡民的自觉意识时,就能收到“诚于中,形于外”的效果。引导和教化民众向善为善,互助友爱,遵纪守法,方能彰显社会正义和良好道德。同时,以道德性原则去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,会促成良好的乡风民俗,从而达到劝善惩恶、感化乡里的目的。
  第二,将社会教化通过民间自愿约定的方式加以实施。《吕氏乡约》不是自上而下的宣讲法令,而是“入约”者自愿的约定,“来者亦不拒,去者亦不追”。这正说明了乡约具有道德自律的意义。
  第三,它是实现乡村自治的重要形式,体现了传统农业文明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智慧。由于《吕氏乡约》是大家自愿、自发协议的约定,并通过社会舆论、自我约束、邻里之间的相互监督、必要的奖惩等来加以落实,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法律与乡村习俗之间管理的真空,成为对法律的必要补充。
  重视研究乡约的智慧,把传统乡约引入现代乡村振兴战略之中,不失为儒学融入现代农村有效治理的一个可行路径。(陕西师范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刘学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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