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洛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|
发布时间:2015-11-13 17:31 来源:市纪委 点击数: |
一、不准制造、传播、发表与案情相关的不实言论;
二、不准在非工作场所谈论或打听纪检监察机构内部保密事项或案情; 三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宴请和礼品礼金; 四、不准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,借用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交通工具; 五、不准在涉案单位为自己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,谋取不正当利益; 六、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参与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活动; 七、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; 八、不准在公众场合参与打牌等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; 九、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及歌舞厅、夜总会、洗浴中心等高档消费娱乐场所; 十、不准着奇装异服,搞浓妆艳抹,戴奢侈饰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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