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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洛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
发布时间:2015-11-13 17:31  来源:市纪委  作者:佚名  点击数:
  
  一、不准制造、传播、发表与案情相关的不实言论;
  二、不准在非工作场所谈论或打听纪检监察机构内部保密事项或案情;
  三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宴请和礼品礼金;
  四、不准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,借用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交通工具;
  五、不准在涉案单位为自己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,谋取不正当利益;
  六、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参与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活动;
  七、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;
  八、不准在公众场合参与打牌等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;
  九、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及歌舞厅、夜总会、洗浴中心等高档消费娱乐场所;
  十、不准着奇装异服,搞浓妆艳抹,戴奢侈饰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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